时间:2014-08-22 11:57:41 发布人:admin 浏览:
一、医院办公室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,负责受理、调查、核实、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。
二、医院投诉接待实行“首诉负责制”,投诉人向科室投诉的,被投诉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,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,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,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接待的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办公室投诉。
三、办公室根据投诉内容,交由相关部门科室调查、处理。
四、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,核实相关信息,并如实填写《医院投诉登记表》,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,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。
五、办公室对匿名投诉要进行登记并认真核查,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。
六、部门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,稳定投诉人情绪,避免矛盾激化。
七、各部门在接到投诉后,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、核实情况,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,并反馈投诉人。
八、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、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,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,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。对于涉及收费、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,应当及时查明情况,立即纠正。
九、投诉问题属医疗差错的按医疗差错管理制度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,属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按相应的制度执行,属当事人行为对患者或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,但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,由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。
十、对于情况较复杂,需调查、核实的投诉事项,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。对于投诉涉及多个科室,需组织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,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。反馈可以通过电话、信件或走访等形式实现。
十一、不属于投诉范围的,接待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,做好解释疏导工作。
十二、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,投诉接待人应及时通知保卫科或院领导,并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适时脱离现场,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。
十三、医院职工有权对医院管理、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,提出意见、建议,医院及各部门应当予以重视,并及时处理、反馈。
十四、医院建立投诉档案,按时间及科室立卷归档,留档备查。投诉档案应包括,投诉人基本信息,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,调查、处理及反馈情况,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。
十五、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后,医院应按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》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。
十六、投诉处理完毕后,重大事件要及时召开投诉分析会议,将投诉情况进行分类研究,对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方案,防止类似事情重复发生。
十七、投诉情况按《医院奖惩办法》考核。